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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内遭到公司辞退 怀孕女工告惠普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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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孕期间被辞退,惠普员工祖女士将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要解除合同当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20万元。记者上午从朝阳法院获悉,惠普公司开庭时表示,因祖女士怀的是二胎,因此她并未告知单位自己怀孕的情况,而是反复请假,并无故连续旷工。该院经朝阳法院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祖女士的诉讼请求。   女职工:   孕期被裁要求经济补偿   据祖女士称,因怀孕期间属于大龄、高危产妇,去年5月29日,她在距离预产期还有一个月的时候向惠普公司申请休息,但惠普公司拒绝,并多次在她无法上班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她上班。去年6月28日,她在加拿大生产,回国后才得知6月25日公司已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后祖女士提起劳动仲裁,结果裁决惠普向她支付2008年6月份的工资2万余元。因不服该结果,祖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惠普公司除支付她2008年6月份工资外,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9万余元。   惠普公司:   未说明怀孕属于旷工   对此惠普公司则表示,祖女士自去年4月7日开始一直处于休年假和病假的状态。去年5月16日,公司突然收到祖女士传真至他们公司的“北京丰台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诊断及建议为“Ⅰ型糖尿病,建议休两周”,该份证明中并未说明其怀孕和妊娠的情况,但公司再次批准其病假申请。去年5月29日,公司再次收到祖女士发出的题为“休假说明及申请”的邮件,表示其欲从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休无薪假。   根据公司规定,休无薪假需要经过公司的批准,因为祖女士没有提交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因此公司不能批准,并通知她应于2008年6月2日到岗。但祖女士一直未到岗上班,也未说明情况。   按照公司的规定,祖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旷工,而且连续旷工达到了3天。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有权利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祖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无须向祖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悉,去年5月,计划生育部门曾发函到惠普公司调查祖女士是否存在超生的事实,但单位表示,因祖女士正在休假,他们一直未能和祖女士取得联系。祖女士当庭表示,她怀的的确是二胎,但认为单位应当知道她怀孕的情况。   法院:   解约合法 无须支付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祖女士于去年5月29日申请休无薪假,惠普公司未予同意,并向祖女士寄送了到岗通知。2008年6月6日,惠普公司以专邮的形式通知祖女士上班。祖女士在未经准假的情况下即自行离岗,未按时上班的事实已经构成了旷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惠普公司解除祖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且在此种情况下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因祖女士在2008年6月以后未能向惠普公司提供正常劳动,且申请休无薪假亦未获得惠普公司的批准,因此惠普公司无须向祖女士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据悉,祖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