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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资指标不是虚假数据

作者: 【 】 浏览次数:5657

国家统计局发布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2.9%的消息后,果然又引发了一场板砖横飞的“围殴”。笔者在地方从事统计调查工作,虽然我所供职的单位不负责工资统计,但仅据我的了解,就一些网民强烈质疑的问题交换一下看法。 首先看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该数字不含私营个体,是一个最遭诟病的关键点。但是,所谓工资是一个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概念,当时只有国有、集体单位员工,后扩大的有三资、股份制等。理论上说,个体户不算职工,但属于从业人员;他拿的不叫工资,可以叫收入,他的雇工拿的是劳动报酬。如果看全民的收入,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考虑要把私营企业纳入统计,并研究个体户是否纳入的问题。我个人倒认为,这个指标应该就是一个过渡时期的过渡性指标。从现在起可以逐步弱化和淡化这个指标,代之以城乡居民的收入指标。 有人提出应该刊发详细分组。如果改革短时难以到位,我是赞成细化的。尽管国家发布的数据列出了最高的几个行业和最低的几个行业,并指出之间的差距,但这些内容还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我认为,应该分出各主要行业,分出各不同地区,甚至可以从国民经济各大行业细分到中小行业,使公众了解具体的增长点在哪些行业和地区。 一些网民评论怒斥统计的是虚假数据,我理解他们说的“假数据”的含义是说这种“掩盖矛盾和问题”的平均数不能真实反映实际。 在统计学的指标概念中,有绝对数和相对数;有平均数、中位数和众数,各有各的用处。在今年我们部门招录应届毕业生时,我曾经对数以百计统计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提了两个问题。一是“有人建议在统计平均工资时剔除那些年薪千万元的高管,因为他们不具代表性。你怎么看”?绝大多数人马上指出,有意识地剔除一部分个体,那就不是平均数了。二是“有人提出用中位数替代平均数,你怎么看”?多数人指出,两者各有各的作用,有条件可以配套使用。但如果全国数据是各级逐级汇总上来的,不通过大规模调查,难以掌握准确的中位数。 一个指标有一个指标的意义,但只是一定的意义,也只能说明一定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平均数以下的部分是大于以上部分的。总体越大,差异越大,认为与自己感觉不符的人也会越多。即使差距不是太大,在平均数上的人或许在一边“没事儿偷着乐”,但没达到的人难免就要义愤填膺。如果每个人都认为与自己感觉一致才是真实,那只有拿你自己的数字和你自己比,但这样统计工作就没法做了。同数以亿计的职工相比,上万留言的网民也还是少数。但我们应该想一想,目前平均工资的发布如果除了一个总数外,还列出了诸多行业的数据,这除了说明平均水平外,难道不也正是反映了存在的差异吗? 在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怎么还会有平均工资12.9%这样的增速?工资收入怎么不降反升呢?这也是许多人质疑的话题。我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第一,国家发布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同比已经下降了5.1个百分比,增幅下降的幅度是大于GDP的。第二,这个数据是在岗职工,有些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下岗的人员,成为不在岗职工,而不在岗职工单有指标统计;第三,虽然有部分在岗职工减薪,但很多事业单位、机关的工资发放是比较稳定的。在这些单位工作的个人,工资是随着工龄小幅持续上升的;第四,部分县市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陆续兑现工资改革方案,规范津贴补贴,还有部分有条件的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从一个比较长的时间看,如果我们承认多数人生活水平是提高的,那么其实际收入或者说是工资就一定是增长的。 本来,不同口径的统计数据摆在那里,怎么用本是使用者的事情。但平均工资是税前的工资,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帐户的基金,有人认为,政府想让这个数字高点儿,好让个人多缴。其实,如住房公积金、养老基金等事项,政府、单位、个人都是按既定比例缴纳的。平均工资越高,政府财政和企业缴纳的也越多。一些地方政府叫苦连天,一些企业不堪承受。而如住房公积金等事项的实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我们是愿意多拿多得呢,还是少拿少得?一些主管部门依据平均工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工伤、交通事故理赔标准,这些标准是高好还是低好呢?当然,统计部门没有因此就颠覆口径范围,就往高了码数。但把理论上应该纳入口径范围的内容都调整出去,数字是下来了,涉及群众利益的一些基本保障都因此而降低,这难道是公众所期待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