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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春节加班工资将按新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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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4年元旦和春节的临近,加班工资的问题再次引起劳动者的关注。本市更新的《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当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同时此基数也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㈠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㈡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㈢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对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