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保险并入固定工资违法
这7名员工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于2006年与这家房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会所的厨房工作。公司与他们约定,加班工资和综合保险费都包含在每月发放的工资中。本来,综合保险费就是单位应当交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的,员工们每月拿到工资后,自然没有这种意识,结果都没去缴保险费。后劳资双方发生纠纷,7名员工认为单位经常让他们加班,但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和综合保险费,而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公司表示保留向7名员工要回已发给他们的保险费款的权利。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公司称加班工资包含在每月的固定工资内,不符合法律规定。综合保险的缴纳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将它包含在劳动报酬内直接支付给员工,难以保证员工自己去投保。万一发生工伤意外,保险公司不能支付费用,公司必须承担给予员工享受的工伤待遇。因此,用工单位的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公司分散工伤风险、降低用工成本,使公司在财务上陷于不利境地,更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公司须按不同标准支付7名员工加班工资并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