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任用干部应落实好群众“四权”
一是要注重公开性,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充分认识参与干部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自己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应享有的民主权利,转变“组织上选拔干部与己无关”的态度,积极参与到干部选任工作中来,真正做到出以公心、不受干扰,郑重对待和行使自己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神圣权利,增强群众知情的主动性;要完善公开内容,特别是对现在难以完全公开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结果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任职理由等,要积极探索新的方式,确定适当的公开范围,扩大群众知情的范围;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反馈机制,健全公开机制,保障知情的实施;要积极探索干部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工作民主评议制度,改革公开方式,开辟知情的渠道,从而使群众知情权得到更有效的落实。
二是要注重广泛性,落实好群众的参与权。在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基础上,要不断扩大群众参与干部选任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改进干部考察谈话的方式,合理确定参加测评、谈话人员范围,保证考察谈话有足够的时间和尽可能地听取多层面群众的意见建议,在对谈话结果的分析上,特别要重视普通党员、群众的意见,慎重对待少数人的意见,以提高考察谈话质量,确保拟选拔的干部不“带病”提拔;要不断拓宽选拔任用干部的范围和渠道,逐步扩大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职数在新提拔同级干部中的比例,并着力改进方法,全面开展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交流轮岗和考核待岗;要大力实行推荐公告制度,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向社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等,吁请社会各界举贤荐能。同时,结合公开选拔干部,建立民意征询和研究决定干部任用人选听证制度,尽可能用好的作风从群众中选拔好的人。
三是要注重民意性,落实好群众的选择权。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和确定后备干部,都必须进行充分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并真正把群众推荐的结果作为决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公认程度不高的决不能列为拟提拔人选的考察对象和后备干部,从而坚持做到“三重用三不用”,即重用思想解放、知识全面、勤于思考的学习型干部;重用敢于探索、勇于改革、开拓进取的创新型干部;重用尊重实际、深入群众、工作踏实的实干型干部。坚决不用阳奉阴违、言行不一、不顾全大局的人;不用作风漂浮、没有真本事、跑官要官的人;不用精神颓废、贪图享乐、不联系群众的人。并通过实行“差额考察制” 、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把拟选对象差额交给群众比较,做到好中选优,让群众实实在在地看到他们参与干部选任工作的成效,增强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责任意识。对拟提拔对象,要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内部议事规则,做到多数人不同意的不提名,多数人不赞成的不通过,坚决反对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四是要注重全程性,落实好群众的监督权。要建立群众全程监督干部工作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寓监督于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加强全程监督。在推荐、考察、酝酿、决定、任用等干部工作的全过程中落实群众监督权;要健全监督制度,经常定期、不定期地选派人员巡视各单位干部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了解和检查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完善联系通报制度,加强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要密切联系,通过季度例会、半年通报等形式,了解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工作表现、群众评价意见、遵纪守法情况,实施严格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要整合组织、纪检、政法、信访等部门信息来源广的优势,形成合力,建立群众来信举报查复制度,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干部任用的问题,坚持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据新华社2005.4.18 作者:江西省宜春市纪委调研室 奉新县纪委调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