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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真能让职工得实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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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在辽宁对当地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采访。一个深切的感受是,最低工资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提高收入确实起到一定保障作用,但在巨大的就业压力面前,落实这一制度还要有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鱼和熊掌兼得。(9月4日《经济参考报》) 众所周知:国家之所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近年来政府保障工人基本权益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它究竟给了工人多大的实惠呢?据记者从有关省市调查了解到:一些业主开始借口最低工资标准,故意压低、盘剥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如北京市,劳动力市场旺盛的需求量与较低的市场最大匹配率共存,但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的“就业环境”导致部分单位以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确定职业最低薪酬。“最低工资”变成职业“最低薪酬”,职业的社会价值变得模糊。正如北京的劳动监察处一位基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我们因为工作需要,经常跑工地,所以能强烈感受到,最低工资确实不能如实反映建筑工人的劳动价值,他们所付出的辛劳程度显然不能和最低工资划等号。”另外,这一事实也在北京市劳动部门今年年初发布了一份北京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薪酬价位对比表中得到证实。该对比表显示,招聘单位承诺的岗位薪酬普遍低于求职者的期望。 令人感到更为忧虑还有:一是与政府频繁调整劳动工资政策相匹配的是企业频繁进行“工资结构调整”。尽管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免费食宿、奖金、各类生活补贴不能折算为工资,然而一些工厂却钻这方面的政策“空子”:从此开始收伙食费和住宿费,开始减少奖金,即保证每位工人的人力成本总开支不变,变的是工资表。 二是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当劳动力供大于需的时候,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除了被用人单位大幅压低外,更令人不愿看到的是:一些被称之为“巧使唤人”的用工现象频频出现:工资标准低得可怜,不愿干就走人;以试用、实习的名义频繁招录职工,工资收入不及正式员工的一半,几个月后便以种种理由将员工炒掉;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说了算,没有建立规范化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致使国家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当前之所以会出现上述这些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一方面是由我国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所决定的,我国的劳动资源太丰富,一个岗位会有很多人来竞争。另一方面是劳动者自身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也就是说:一边是劳动者认为劳动挣不来钱,另一边是用人单位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高薪难觅。 其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对于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现实意义。在这一制度约束下,如果单纯通过压低职工工资来赚钱的老办法肯定是行不通了,因为用工市场将随经济发展而变化,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资行情看涨,现在每到春秋农忙季节,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已很难招到农民工,一些技术工种的工资标准也今非昔比。 总之,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需要考虑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既要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收入水平,也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当地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和用工单位的实际支付能力。同时,扩大就业与落实最低工资并非一个两难的选择,关键是要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全力推进就业和再就业,特别是采取普惠制培训措施,对城乡各类劳动者实施统一优惠政策下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只有劳动者的综合素质提高,才能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价值,用人单位才能有更大实力为职工支付更高的工资。正如一位专家所说:解决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尽管在用工岗位相对饱和的情况下,扩大就业与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冲突。但要明白:如果用人单位一味地降低工资的办法来降低成本,那么用人单位也难以招到高素质的劳动者,从面影响用人单位提高管理技术,影响单位创新等,产品也会因此缺乏市场竞争力,最终只会形成恶性循环。另外,这种完全依靠廉价劳动力求生存的粗放增长方式,反过来又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扩大。(刘纯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