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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休息日是否算加班?

作者: 【 】 浏览次数:6270

问题: 我公司的每天工作时间是8:30~11:30;12:30~17:30共八个小时。2003年8月1日,我公司的总经理在员工会议上说“反正大部分员工周六都来加班,我们就周六正式上班”。 当时员工都没敢提出反对。第二天我在公司周计划会议上提出周六如果有私事怎么办?另一个经理说请个假没关系的。 现我要处理结婚和房子问题连续2个周六请假,公司要求我上缴以后可能的周六请假的次数,要按事假处理,并称“公司就不扣工资了,以后用加班补”。这让我很恼火。以前加班没有钱,现在加班也不过象征性地发20元,况且现在周六算正式上班,没有加班费。 另,我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已有2年,但合同还没有给我们个人。我对合同的合理性还有怀疑。 由于利益的关系,现在我还不能提出解除合同。请问如明年我以此提出解除合同算谁毁约? fan231344 答复: 我认为fan231344首先要判断一下周六上班是不是合乎法律的规定。关于判断要点我总结如下: 一、要有法律关于休息日的基本概念 劳动法上并没有说休息日一定要安排在双休日(即周六周日),也没有说一周必须有两天休息。这是不少劳动者所误会的。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补充道:“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可见任何一天安排休息均可。 二、工作时间的限制 这是判断是否加班的重要标准,即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这个标准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叫加班,都应该认为是加班。 三、加班的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超过这个标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更谈不上加班费的问题了。 四、关于加班限制之例外 下面几类情况加班不受上述第三部分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如果经过上述的判断,才能确定周六到底是加班还是可以作为正常上班。但是总经理说很多人加班,所以就上班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关于其他问题的简要回答: 1、关于请假问题要看其工作时间是否超出上述标准,超出的算加班,根本不存在事假和补加班的问题。 2、合同没有给你 一份,这个问题请看《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开始生效?》一文,有详细讲述。 3、如果因为公司的过错,比如拖欠工资等,你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有经济补偿金可以拿,甚至一些员工利用这点可以达到自己离开单位的目的。